11月11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入2596.74万元,占总成交额14.81%眉山股票配资,游资资金净流出750.29万元,占总成交额4.28%,散户资金净流出1846.45万元,占总成交额10.53%。
近日,《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印发,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房的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销售价格、处分权利,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筹建】
非住宅用地配建不补缴地价款
《办法(试行)》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划拨用地集中新建;结合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存量房转化——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房可以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筹建方式。
广州市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在城市新建区,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点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职业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办法(试行)》提出,建设运营机构以“项目征地”方式申请用地,或由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同级政府储备地块中统筹安排,净地交付。
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用于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依法实施征收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超期未动工住宅用地、破产处置土地、房地产企业的存量住宅用地,除因闲置或者违约等原因被依法无偿收回的之外,可以与原土地权利人协商收购,择优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
此外,广州支持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原出让的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建设】
以实用紧凑型的2-3居室为主
《办法(试行)》明确,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等群体供应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以实用紧凑型的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户型面积比例依具体项目区位、价格、需求设定。广州将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集中新建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运营机构统筹负责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集中新建项目红线外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燃气、电力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和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成本。
通过配建方式或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的车位、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与项目合理分摊、统筹规划。
【政策支持】
支持公积金作为购房的抵押贷款
广州市将给予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并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上级资金支持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二)住房公积金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按规定可以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5%。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研究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开发贷款资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授信绿色通道,给予授信额度优惠,满足建设单位合理融资需求。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给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满足银行放款前置条件。
(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享受税费优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申购】
人才家庭申购可不受年龄限制
《办法(试行)》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
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符合条件的,主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符合人才家庭规定的,主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四)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办法(试行)》明确,人才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人才认定情形之一:
1. 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
3.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 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卡人。
(二)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四)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
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
【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将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在销售公告中发布。
《办法(试行)》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回购】
封闭满三年后可出售给其他申购人
《办法(试行)》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和管理办法,户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出广州市,人才家庭承购人全体家庭成员不在广州市工作和生活的,应当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
承购人应当自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在1年内办妥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离婚析产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承购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视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由建设运营机构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持有期为3年,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封闭持有期满后,承购人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建设运营机构设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
挂牌出售1年后确无人购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建设运营机构和承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南方+记者 郎慧眉山股票配资